观点网讯:8月2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告,今后将对深圳市范围内的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规定计征各项税款。该通告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具体时间从纳税人在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通告还显示,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参考价格,由深圳市地税局和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委托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并依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
此外,该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
此前有消息表明,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组织来自全国36个省市的71名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在中国人民大学培训房地产估价技术。据相关人士确认,这种估价技术将在未来的房产税征收中用于税基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