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之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之通函,有关(当中包括)前框架协议及其涉及之交易,该等交易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本公司当时之独立股东于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批准前框架协议、前框架协议所涉及之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以及各项该等持续关连交易于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之年度上限。前框架协议已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鉴于本集团有意继续进行前框架协议所涉及之大部分经常性交易,并于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与韩江集团进行若干新经常性交易,本公司于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与韩江订立新框架协议以规管新交易事项。
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本集团与韩江集团订立若干服务合约,据此,韩江集团须于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为本集团若干物业项目进行设计工程。该等设计合约乃由本集团及韩江集团根据若干已届满之框架协议(包括有关该等持续关连交易之前框架协议)订立。根据该等合约之条款,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预期本集团将须就韩江集团之设计服务向其支付人民币34,690,000元及人民币2,408,000元。本集团无意就该等设计工程与韩江集团订立任何新服务合约。于上述合约完成后,旧交易事项将会终止。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韩江由朱先生之妹夫(亦为朱女士之姑丈)全资拥有,根据上市规则,属于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新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新交易事项及旧交易事项则构成上市规则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该等持续关连交易倘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5条合并计算,适用之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超逾5%,故该等持续关连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 .17条项下的申报、公布、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审查之规定。因此,本公司拟于股东特别大会寻求独立股东批准新框架协议、该等持续关连交易及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之年度上限。朱先生、朱女士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包括新达及合生慈善基金,彼等于本公布日期合共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3.42%之股份)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而独立股东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认为,该等持续关连交易将按一般商业条款于本集团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彼等将于接获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后发表意见)认为新框架协议、该等持续关连交易及年度上限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