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作者: 见习编辑 彭飞     时间: 2011-11-10 00:49:52    来源: [ 观点网 ]

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观点网讯:11月9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主体、政策依据、技术手段和标准等做出详细规定。

  《意见》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要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意见》强调,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在此间的新闻发布会上称,不管是土地的承包经营、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宅基地的使用;还有土地的征收过程当中,搞清楚地是谁的地,谁在使用,谁享受什么权利。通过这个活动把权利明确下来,这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朱留华还强调,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资料显示,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曾明确提出,力争在3年之内,也就是在2012年底前,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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