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租房分配将采取轮侯制 12月1日起施行
作者: 见习编辑 陈泽佳     时间: 2011-10-20 15:54:29    来源: [ 观点网 ]

公租房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弃权。弃权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观点网讯:南京市住建委10月20日消息,2012年起,由南京市政府统筹建设的四大组团保障房片区公租房将陆续交付,南京市政府下发的《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南京公租房分配将实行轮候制。上述《办法》指出,南京市保障房轮候批次以南京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时间顺序确定,优先安排符合配租条件的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人群家庭。选房工作由市、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以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所选房号不得更换。

  此外,公租房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弃权。弃权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初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为5年,租金标准(含物业费,下同)不高于同类房屋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承租人应按6个月租金标准交纳保证金。政府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而新就业人员初次承租期为3年。

  还有,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应与用工期相适应,租金标准由所在单位确定,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市场同类房屋租金的70%。

  《办法》还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应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而且将在承租合同中约定毁损设施赔偿条款,如果因为保管不善造成房屋设施毁损、灭失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被保障资格: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内居住的;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的。

  另外,根据南京市规划,未来5年,全市各区县、产业园区、功能板块都将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市政府统筹建设的公租房主要在四大保障房片区内配比建设,大约2012年—2013年陆续交付使用。

24小时热点>>

观点网关于本网站版权事宜的声明:

观点网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客观提供更多信息用。凡本网注明“来源:观点网”字样的所有文字、图片等稿件,版权均属观点网所有,本网站有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或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您速来电020-22375222 或来函ed#guandian.info(发送邮件时请将“#”改为“@”)与观点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