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禁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强拆
作者: 见习编辑 陈泽佳     时间: 2011-09-14 23:03:00    来源: [ 观点网 ]

由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禁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拆迁行为。

  观点网讯:9月13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就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发出通知,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禁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确需强制拆迁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房屋征收补偿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与《条例》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或依照程序进行修改。

  要切实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人员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道路交通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同时,要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征收补偿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通知中称,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并优先给予保障。

  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综合考虑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纳税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另外,通知明确指出,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对未履行调查登记、组织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做出征收决定。各地要积极筹措补偿资金,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做到“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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