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出台房屋租赁新规
作者: 刘满桃     时间: 2011-07-14 16:45:42    来源: [ 观点网 ]

除北京出台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外,上海市政府也在7月1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观点网讯: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实施了新修改后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对鼓励长期租赁关系、授权临时干预租房市场、鼓励集资建公租房及规范群租行为及管理等作出相关规定。

  该《规定》指出,北京市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而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规定》第十条还称,北京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通过建设、收购等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北京市将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

  规定第二十条指出,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市规划、市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且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而在群租限制条件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草案规定了单位人均租住面积(建筑面积10平方米,使用面积7.5平方米),公布后《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面积标准,而是授权有关部门制定。

  除北京出台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外,上海市政府也在7月1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上海房屋租赁市场将进一步被规范。

  据悉,《办法》明确了“最小出租单位”,规定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员居住。同时,《办法》明确“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规定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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