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租房
作者: 见习编辑 傅若伟     时间: 2011-06-19 15:27:55    来源: [ 观点网 ]

对符合国家规定建筑套型面积和保障性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

  观点网讯:综合媒体消息,6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提出,进一步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和方式,最大限度地解决无房产群众的住房困难。

  《通知》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建筑套型面积和保障性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还指出,除政府同意出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出资集中打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减轻政府投资压力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解决无房产群众的住房困难。

  根据计划,2011年山东省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32.82万套,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且只能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住房群体,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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