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1,717,300,503股为基数,每10股派1.2元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08元;对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交纳;B股境内个人股东、非居民企业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08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本公司对B股外籍个人股东未代扣所得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股现金红利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1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港币=0.8408人民币)折算成港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