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版购房合同增设限售规定
作者: 周茉     时间: 2011-05-26 02:59:15    来源: [ 观点网 ]

若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观点网讯:5月25日,上海市房管局发布公告称,即日起上海将实施新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新规规定,买房合同文本明确买房人隐瞒住房情况致无法交易的,需赔偿卖房人。

  据悉,新版购房合同示范文本涵盖了所有一、二手房的购房合同,并增加了补充条款,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

  买房人在签买卖合同时要看清新增的责任义务条款,一旦因违反限售规定,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通知的购房者,需要和卖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合同手续。

  若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其中,造成卖方经济损失的,买房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合同上须约定赔偿金额。

  另外,该措施表明,暂定在上海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上海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目前,市房管局和工商局已经联合对《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进行了修改,增加有关住房限售规定的特别告知、违反住房限售规定解除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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