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条件应明确出让地块的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
观点网讯:5月24日,《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居民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在房屋预售或销售场所公示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其中,规划条件应明确出让地块的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
此外,对于已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旧城区,仍在新建项目,条例规定,城中村和旧城区应以街区为单元实施改造。列入近期改造的,不得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原建筑基底、形体、高度等。
同时,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旧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私房的,应符合控制性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草案还指出,若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应当征得全体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