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公租房连续半年未居住将收回
作者: 莳炻     时间: 2011-05-25 11:17:59    来源: [ 观点网 ]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也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否则收回房屋。

  观点网讯:5月24日,四川省工商局发布《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从发布之日起,四川省范围内的公租房租赁合同都必须使用该示范文本。

  据了解,该《示范文本》对公租房付租方式、出租房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

  《示范文本》规定,凡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以欺诈行为骗取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应当主动告知出租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并返还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非居住使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也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否则收回房屋,并取消其承租资格。

  另外,《示范文本》共提出了五种租金支付方式,分别是按月、按季度、按半年度、按年度及一次性支付。

  如果承租人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而租赁期满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订立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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