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5月13日,湖北省物价局下发了《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湖北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该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该细则明确,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参照此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在销售中,降价、打折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细则还强调,商品房经营者销售二手房时,还应公布二手房房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等信息。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该细则自2011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