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过《新拆迁条例》 取消行政强拆
作者: 莳炻     时间: 2011-01-19 16:31:07    来源: [ 观点网 ]

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观点网讯:1月19日,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去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通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即新拆迁条例)全文,并从即日起至12月30日前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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