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了该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根据准入条件第一条,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常住人口,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而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对于上海市常住人员,原则上参照该市经适房面积核查办法确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实际,对面积核查办法作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申请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根据申请对象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意见还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市场租金的评估由运营机构委托信誉好的专业估价机构实施,运营机构依据市场租金评估价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据资料显示,上海明年将建设和筹措1500万平方米、供应18.5万套保障性住房的目标。其中,新增保障性住房为1150万平方米,其中新开工经济适用房500万平方米、动迁安置房800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