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台加快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
作者: 见习编辑 曹萍     时间: 2010-12-06 22:51:26    来源: [ 观点网 ]

租金水平不得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并需参照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层次来确定。

  观点网讯:12月6日,广东省政府公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公共租赁房的基本标准、保障对象、配套政策的具体细则。意见明确指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不得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并需参照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层次来确定。

  意见规定,新建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但可以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将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范围。

  公租房的租金水平是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协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来确定,在具体实施上,要遵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的原则,同时要考虑到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的不同层次,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而租金的具体标准则会有年度动态调整。

  同时,该《意见》规定,每个符合公租房供应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公租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合同期满后,若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可申请续租。

  意见对公租房的用途做出了明确规定,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而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出;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

  总之,公租房的租赁原则是,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该意见也规定了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和投资者的权益。

  意见明确指出,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房源的筹集方式可以是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租赁等。共租房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保持不变。

  另外,意见要求,各地应加快建立健全公租房土地储备制度。而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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