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17日,杭州市房管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制定并正式发布《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共计二十一条,详细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和报送、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监管账户的管理等方面。
《细则》称,杭州市主城区2010年11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都将按该规定实行预售资金监管。
《细则》要求,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证》。
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方面,《细则》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同时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资金账户的管理方面,《细则》表示,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明确预售资金支出的用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报送监管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细则》最后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可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监管银行申请撤销资金账户,监管银行按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相关手续后,撤销资金账户。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联合下发了《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规定,在10月1日以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将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