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积金贷款购房额度不得超过房价80%
作者: 姚燕云     时间: 2010-11-14 23:25:07    来源: [ 观点网 ]

《规程》规定,商品房、限价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的住房价款80%。

  观点网讯:近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规定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额度不得超过住房价款80%,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规程》表示,凡连续半年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于购买、建造、翻建或修整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而职工缴存一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者,于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规程》规定,商品房、限价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的住房价款80%;二手房和灵活从业人员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60%,而灵活从业人员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80%。

  另外,将扣除借款人月还款本息额后,家庭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人均生活保障最低标准。

  贷款最高额度方面,《规程》表示,海口市和三亚市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以及公有住房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贷款期限方面,《规程》称,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灵活从业人员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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