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1月1日起监管商品房预售款
作者: 姚燕云     时间: 2010-11-01 09:55:03    来源: [ 观点网 ]

开发商将不能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由购房人到监管银行付款或通过专用POS机刷卡,预收款将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观点网讯: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9月30日下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通知,据《办法》表示,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期5年。

  《办法》称,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办法》同时称,开发商将不能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由购房人到监管银行付款或通过专用POS机刷卡,预收款将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办法》还称,预售款专用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过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办法》规定,如出现无正当理由走出用款计划额度者、实际用途及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者、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者、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足额存入预售款专用帐户者、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者与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款者,监管银行将不得核准使用预售款。

  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开发企业,《办法》表示,如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者,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者,将暂停该项目预售,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三部委已于10月25日联合出台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行。

  与成都《办法》相似,北京《办法》同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临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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