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调整商品房转移登记收件资料
作者: 莳炻     时间: 2010-10-19 10:25:01    来源: [ 观点网 ]

对违反规定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将不予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观点网讯:本月15日起,广州(包括市辖十区,下同)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因此商品住房转移登记业务提交的资料也相应发生调整。10月18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于发出了《关于调整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收件资料的通告》。对违反规定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将不予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通告》明确,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及其配偶,下同),只能在广州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1.购房人户口簿;2.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以上为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广州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广州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但必须提供下述材料:1.购房人户口簿;2.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以上为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3.购房人在广州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非广州户籍居民家庭,限制购买商品住房。

  《通知》还明确了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和个人在广州购买商品住房的条件。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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