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9月16日,重庆市财政局公布重庆主城区首次按揭购房(含改善型购房)财政补助政策。这项政策详细规定了享受购房财政补助的购房人的条件。
这项财政补助的详细内容为:一,从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补助年度;二,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按揭本息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据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处长瞿定祥介绍,这项政策的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从2008年12月1日(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起,二是,在重庆市10城区购房;三是,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四是,以按揭方式支付款项;五是,在重庆市10城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这10城区分别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
早在今年5月份,重庆市出台了楼市调控细则“渝十条”,细则对刚性需求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消费采取鼓励政策,其中一条措施就是“购房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