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10月起实施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新标准
作者: 劳蓉蓉     时间: 2010-09-12 16:21:30    来源: [ 观点网 ]

已建成建筑物且已发分户证的划拨土地,住宅用地(包括房改房)经批准补办出让按所在级别基准楼面地价的10%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土地出让金。

  观点网讯:9月7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公布了《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标准》新增了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和办法。

  《文件》指出,该标准适用情形有: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转让、转制、改制、改变用途、新建、扩建、加建、出租而补办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租金);2、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建筑面积、改变用途、修正使用年限而补交土地出让金(租金);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按规定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补办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租金)。

  《文件》规定,要按照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计收标准和办法。在划拨土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方面,取得的划拨土地未建成建筑物或建成后未发分户证,经批准补办出让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已建成建筑物且已发分户证的划拨土地,住宅用地(包括房改房)经批准补办出让按所在级别基准楼面地价的10%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土地出让金。

  同时,新增了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和办法。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增加的地下建筑面积(除电房、人防工程外),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车库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负二层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除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车库外的地下建筑面积,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负二层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文件》还规定,农村集体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留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可按城市规划用途自行开发使用,且可以参照或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但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用地除外;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改造后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无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文件》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有《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出让金和租金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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