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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土局:国有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变相转让
作者: 见习编辑 李娟     时间: 2010-06-11 17:27:31    来源: [ 观点网 ]

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不得以股权转让等形式变相转让合同权益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观点网讯: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对《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新版合同规定,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不得以股权转让等形式变相转让合同权益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版合同严格规范了土地出让金缴纳行为,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受让人须缴付不低于50%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出让金(含定金);规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

  新版合同严格控制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不得以股权转让等形式变相转让合同权益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以股权转让等形式变相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合同自动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严格控制住宅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此外,新版合同还规定,单宗住宅用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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