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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楼市细则出台 重点打击捂盘和土地闲置
作者: 冰浪     时间: 2010-05-21 08:51:32    来源: [ 观点网 ]

已经批准预售的项目在10日内必须开盘,并且一次性全部公开销售进度、房源及房价,商品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

  观点网讯:日前,海南省三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三亚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应、商品房监管三个方面,加强市场监管和引导。

  《意见》提出,未经批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允许巧立名目变相销售商品房。对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非法预售商品房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商品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公开销售前24小时,在商品住房交易所醒目位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制定统一样式的商品住房价目表(书、牌),实行一房一标价,明确标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已经批准预售的项目在10日内必须开盘,并且一次性全部公开销售进度、房源及房价,商品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已经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发现捂盘、惜售、不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不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哄抬价格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3天内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曝光,列入黑名单,土地部门不再批准土地供应。

  《意见》要求,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等方面,金融机构继续按有关政策予以优惠。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或第二套以上住房的(包括借款人本人、其配偶、其未成年子女),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其贷款条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意见》规定,没有特殊原因,已出让的土地两年未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置,依法无偿收回。在两年内,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严禁转让、联营合作、作价出资(入股)和抵押。同时明确严禁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成交价格比主管部门委托评估价低20%或比区域基准地价低20%的,市政府可以优先收购。

  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规定缴款。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逾期达90日仍未付清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解除合同,定金或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可以请求赔偿。未按合同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拖欠土地价款的,在欠款期间不得参与土地竞买活动。规范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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