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房地产发展若干意见

  意见特别指出,强化地方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职责,稳定房地产市场实行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国办通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观点网讯:12月21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若干意见。

  意见内容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6个方面。

  其中,意见特别指出,强化地方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职责,稳定房地产市场实行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以及在坚持住房市场化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同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其住房问题。

  同时,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方面,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

  在关于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意见中指出,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同时,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此外,意见要求支持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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