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披露规定而作出。
于二○一四年四月二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贷款人”)订立一份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贷款人在融资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之规限下提供最多达80,000,000美元之定期贷款融资,贷款期由融资协议首个提款日起计24个月。
融资协议规定,倘本公司之控股股东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越秀企业”)于本公司已发行之具投票权股份中持有少于35%之直接或间接权益,或倘越秀企业不能再对本公司行使有效之管理控制权,即构成违约事件。若发生有关违约事件,则贷款人可宣布融资终止,且融资项下所有债项将到期应付。截至本公告日期,越秀企业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合共约4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