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与忠旺集团签订上述协议,并向忠旺集团回收中房已实际支付的大额中介费用,是中房前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重要进展事项,中房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公告,但未披露。
观点网讯:6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4号)查明的事实,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介费用之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忠旺集团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中房次性支付应由忠旺集团承担但实际由中房支付的中介费用,合计5,172.75万元,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2.5%。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房未收到该款项。中房与忠旺集团签订上述协议,并向忠旺集团回收中房已实际支付的大额中介费用,是中房前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重要进展事项,中房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公告,但中房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协议签订情况及相关款项收取情况。
中房重大资产重组后续重要进展事项披露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3条、第2.2.6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证监局查明的情况,公司时任董事长朱雷,时任总经理卢建,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洪洁对未及时披露协议签订情况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朱雷(代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赵帆对未及时披露相关款项收取情况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朱雷、时任总经理卢建、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洪洁、时任总经理赵帆予以监管警示。
审校:武瑾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