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6月24日,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消息,深圳市正式印发并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该措施包括完善城市更新用地处置政策、完善城市更新地价政策、鼓励旧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开展小地块城市更新、强化城市更新实施管理,目的是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管理作用。
《暂行措施》规定,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60%。
申请通过综合整治进行升级改造的旧工业区,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
而按以前根据相关规定,列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一条基本门槛是70%以上属于合法用地。
《暂行措施》还提出,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在用地处置政策方面,拆除重建类项目原则上不得改造为仓储物流用途。在已列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中选取试点,探索研究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政府社团用地、被占用国有用地的处置方式。
在地价政策方面,《暂行措施》在结合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对2013年1月8日前规划已通过该委审批的项目,在本《暂行措施》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用地手续的可适用调整前的基准地价。同时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可以不计息分期缴交。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地价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30%,余款1年内交清;按照其他标准计收的地价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余款1年内交清。
《暂行措施》还提出,位于原特区已生效法定图则范围内,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但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不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可以按规定申请划定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
并要求,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用地应为完整宗地,土地及建筑物应当具有合法手续,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而且,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30%。除用于落实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外,其余部分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