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4月21日,新近提交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将迎来第三次审议。其中关于社会热议的地方债,三审稿明确规定,将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发行地方债。
不过,对举债的方式、用途、偿债资金等,三审稿亦做出了明确规定:方式仅限于发行地方债券;用途应当是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门建设投资,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应当有稳定的债务偿还资金来源。
三审稿还明确了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另外,三审稿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对违法举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草案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次草案仍需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但如果该条款被写入最终版本的《预算法》,将为部分需要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府获得更多融资渠道扫清法律障碍。
然而,地方债也一直是外界担忧的话题,不少分析认为规模逐渐增加的地方债将使地产政府今后面临偿债压力。
据国家审计署披露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8万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3.87万亿元,年均增长19.97%。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已步入第六年,前三年每年2000亿元,然后是2500亿元、3500亿元,到今年增至4000亿元的规模。而自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财政部允许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率先试点自行发债,去年自行发债试点范围又新增江苏和山东两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