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小区公用设施改规划 须有2/3以上业主同意
作者: 见习编辑 张常旺     时间: 2014-02-25 09:43:55    来源: [ 观点网 ]

修改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共用设施等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已预(销)售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已预(销)售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观点网讯:《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于2月24日起征集民意。根据《条例》,如果开发商想修改小区规划,必须取得相关业主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修改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共用设施等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已预(销)售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已预(销)售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而修改单体建筑的高度、位置等影响直接相邻建筑相关居住条件和环境的,应当经该单体建筑和相邻建筑受影响的已预(销)售业主同意。

  《条例》规定,依法修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因公共利益修改规划许可的,由政府予以补偿。政府承担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开发权益置换。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示的《条例》增加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条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未完成普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另外,《条例》与此前市规划局起草制定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已做出了较大改动。之前为防止购房过程中“货不对板”以及普遍关注的“住改商”问题的规定,在此次公布的《条例》中都未被保留。



(审校:武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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