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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居乐地产:发行于2017年到期人民币20亿元的6.50%优先票据
作者: 雅居乐地产     时间: 2014-02-24 10:47:30    来源: [ 观点网 ]

公司计划将票据所得款项用作就2009年票据作再融资。

  票据发行

  于2014年2月21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人与滙丰、摩根士丹利及渣打银行订立购买协议,内容有关发行于2017年到期人民币2,000,000,000元的6.50%优先票据。票据发行的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包销折让及其他有关票据发行的估计费用及开支后约为人民币1,961,000,000元。本公司计划将票据所得款项用作就2009年票据作再融资。本公司拟寻求将票据于联交所上市。本公司已收到由联交所发出有关票据合资格上市的确认。票据获接纳于联交所上市,不表示本公司或票据有任何优点。

  关连交易

  就票据发行而言,本公司已根据委聘的条款聘请摩根士丹利担任其中一位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根据委聘的条款,摩根士丹利将收取委聘代价,而本公司将向摩根士丹利提供弥偿保证。

  由于摩根士丹利为Crystal I的间接主要股东,而Crystal I则持有本公司附属公司冠金的30%权益,故根据上市规则,摩根士丹利为Crystal I的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委聘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现时预期,就委聘代价而言,连同将由本公司支付予摩根士丹利或其联属公司或其代表的任何交易下的任何费用、开支及其他金额,其合计金额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条的各项适用百分比率(不包括盈利比率)少于5%。此外,根据购买协议拟定,本公司就弥偿保证(如有)下之责任及委聘代价,连同本公司支付予摩根士丹利或其联属公司或其代表的任何交易下的任何费用、开支及其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应获独立股东批准的金额。因此,委聘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2条所载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且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拟就根据委聘条款向摩根士丹利提供弥偿保证的事宜,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寻求独立股东批准,惟于获得独立股东批准前任何时间,本公司就弥偿保证(如有)下的负债及委聘代价,连同将由本公司支付予摩根士丹利或其联属公司或其代表的任何交易下的任何费用、开支及其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须经独立股东批准之金额。

  为取得独立股东批准,本公司须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弥偿保证向独立股东提供推荐建议,亦须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弥偿保证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载有有关弥偿保证、购买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进一步资料、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弥偿保证致独立股东之建议函件、独立财务顾问就弥偿保证致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建议函件、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的通函将于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向本公司股东寄发。

  雅居乐地产:发行于2017年到期人民币20亿元的6.50%优先票据



(审校: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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