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媒体10月12日报道,合肥最新修订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本月起开始正式实施。新规明确,商品房预售监管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仓储及可预售的地下空间等房屋在内的所有商品房。
上述办法规定,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变相预售”。
办法还明确,预售金包括在竣工验收前销售,并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贷款)等各种预购房款。
此外,合肥市房产局表示,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的,监管部门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