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的公告,内容为建议债券发行。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本公司及绿地控股与滙丰银行、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中银国际、德意志银行、花旗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就债券发行订立认购协议。
于扣除本公司应付的包销佣金及其他估计发售费用后,债券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估计约为694,500,000美元。本公司目前拟将债券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作为现有债务(包括二零一一年票据)进行再融资、拨支现有及新增物业项目及一般企业用途。本公告所披露的建议所得款项用途并不构成,亦不得被读取或诠释为根据规管二零一一年票据的契约发出的通知。本公司将根据规管二零一一年票据的契约另行向二零一一年票据之持有人发出通知(如有)。
绿地控股将订立保持良好契据及股权购买契据,以协助本公司履行其于债券及信托契约项下的义务。根据保持良好契据,绿地控股将承诺(其中包括)促使本公司于任何时间均维持综合净值最少人民币1.00元,并有充足流动资金以确保根据债券或信托契约的条款及条件适时支付债券或信托契约项下或就债券或信托契约而言(视情况而定)的任何及所有应付款项。根据股权购买契据,倘发生债券发行条款及条件项下的若干违约事件,绿地控股将承诺在若干条件获达成(包括本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情况下由其本身或通过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其中一家子公司按某一价格购买本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的一家或多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的若干股权,以便本公司履行其于债券发行项下的义务。本公司并非股权购买契据的订约方。倘绿地控股须履行其于股权购买契据项下的义务,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批准以仅向专业投资者发行债务证券方式发行的债券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已获香港联交所授出债券上市的资格确认。债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不视为债券或本公司的价值指标。
本公司根据证券法S规例,只在美国境外提呈发售债券。债券并无亦不会根据证券法登记。概无债券将于香港提呈发售予公众人士或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
认购协议的完成视乎若干先决条件而定,而该等先决条件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达成,且认购协议可能在若干事件发生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