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事项
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本公司分别与中国人寿及源荣(南丰集团成员公司)订立认购协议,据此中国人寿及源荣有条件同意认购而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分别配发及发行合共635,941,967股股份及686,611,211股股份,认购价为每股港币4.74元。
认购股份占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2.48%及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扩大后的已发行股本约18.35%(假设完成前并无其他股份将予发行)。
认购价较(i)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即认购协议日期)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港币4.66元溢价约1.72%;(ii)截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包括该日)止最后连续五个交易日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港币4.67元溢价约1.41%;及(iii)截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包括该日)止最后连续20个交易日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港币4.70元溢价约0.77%。
认购股份受自完成日期起计两年的禁售期规限。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
主收购协议
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名得(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南丰中国(南丰集团成员公司)订立主收购协议,据此南丰中国同意出售或促使出售而名得同意购买或促使购买CBD项目20%权益及大连项目约10%权益。
收购守则的涵义
认购事项完成后,中国人寿及南丰集团各自将持有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扩大后的已发行股本20%以上。因此,中国人寿及南丰集团或因身为收购守则下本公司的关联公司而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士。执行人员就此确认,根据收购守则下一致行动的(1)类定义中国人寿与南丰集团间因认购事项完成而产生有关本公司的假定一致行动人士关系被否决,而即使中国人寿与南丰集团的合共股权增幅超过2%,彼等均不会因认购事项而触发强制性全面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