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蓝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前称嘉辉化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就(其中包括)协议备忘录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及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之公告(“该等公告”)。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之涵义与该等公告所下定义相同。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已成立特殊目的公司,初步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0,000,000韩圜(相当于约360,074,895.58港元),以进行拟定投资。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特殊目的公司已根据协议备忘录向济州发展中心支付按金。诚如该等公告所载,根据上市规则第13.15条,支付按金构成向实体提供垫款。
根据协议备忘录,于特殊目的公司成立后,特殊目的公司可于特殊目的公司成立后30日内与济州发展中心磋商项目协议之条款及在磋商取得成果后订立项目协议。项目协议之详细条款及确实签立日期由特殊目的公司与济州发展中心进一步磋商决定。在签立项目协议之前提下,特殊目的公司可于签立项目协议之后30日内与济州发展中心进一步磋商及在磋商取得成果后订立购地协议。
董事会谨此强调,尽管已成立特殊目的公司及支付按金,本公司(透过特殊目的公司)亦不一定与济州发展中心订立项目协议及╱或购地协议,故拟定投资不一定落实,因此,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之证券时宜审慎行事。
倘特殊目的公司与济州发展中心根据协议备忘录就拟定投资订立项目协议及╱或购地协议,本公司将遵守所有相关规定,如有需要,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在适当时候就该等协议发表进一步公告。
于本公告内,除另有说明外,以韩圜列值之数字乃按1.00港元兑138.86韩圜之汇率换算为港元,仅供说明用途。概不表示任何港元或韩圜金额应已或可按上述汇率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