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该等担保
于2013年9月26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建业中国与中国银行(郑州陇西)订立第二份担保协议,据此,建业中国同意就中国银行(郑州陇西)授予建业泰宏(由建业中国及河南泰宏分别持有51%及49%权益的共同控制实体)为数人民币200,000,000元(相等于约254,000,000港元)之第二笔贷款的还款责任,向中国银行(郑州陇西)提供第二项担保。
于订立第二份担保协议前,于2013年8月28日,建业中国与中国银行(郑州陇西)订立首份担保协议,据此,建业中国同意就中国银行(郑州陇西)授予建业泰宏为数人民币100,000,000元(相等于约127,000,000港元)之首笔贷款的还款责任,向中国银行(郑州陇西)提供首项担保。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订立第二份担保协议时,首项担保及第二项担保项下总担保金额一项或以上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供该等担保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