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5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下发了《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该新政从5月10日正式开始实施。
通知提到,申请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保障房未上市转成商品房前,不得随意抵押、担保、作价出资、买卖、赠与对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家庭,将取消其保障房入住资格。保障房未上市转成商品房前,不得随意抵押、担保、作价出资、买卖、赠与。
在登记上,相关开发商必须将入住家庭信息书面告知区县房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夫妻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在处置上,区县房管部门须将核实入住前的变化情况,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将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
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而在出售上,新政规定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该房屋应由购房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原购房价格购买或按原购房价格回购,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
此外,办证未满五年的,禁止上市出售,由住房保障部门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原购房价格购买,或按原购房价格回购,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