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规定,今后广州商品房项目纳入业主分摊面积的共有部分也要和业主专有部分一起发房产证。
其中,作为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的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薄上予以记载。开发项目在分割转移登记时,该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相应分摊给业主,并在按《房产测量规范》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中分别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和分摊的共有部分的建筑面积,由业主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
不作为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的设施,由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某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共有”,不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不作为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的设施,已由开发企业领取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如该设施未办理分割登记,由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加以注记“某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共有”。
同时,通知明确,商品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建筑物区划内建设的属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
其中,业主共有的设施,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区分为纳入分摊面积和不纳入分摊面积两种。而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供(变)电设备间、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不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建筑物内的架空层、没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场地等。
根据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登记适用于上述规定,而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前已办理了分割登记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设施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