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近日,上海市办公厅转发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明确,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郊区有条件的区域,应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
通知还指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同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而由于极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但凡不配建或者少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市、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另在配建房源的具体建设方面,通知规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一并规划设计;按照规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应集中布局到楼幢或者单元(门洞);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等。
关于配建房源的定价,通知也明确,配建房源用作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的,销售价格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
最后,该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沪府〔2010〕46号)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细则》(沪府办〔201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