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深圳媒体11月1日报道,《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已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修正,并将于近日公布。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创投条例》明确禁止创投机构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根据此前版本的《创投条例》,创投机构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外汇或者期货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从事可能使其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活动;购买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但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票上市及上市后的股票转换、配售、送股等情形除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另外,《创投条例》还规定:“创业投资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五年内补足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