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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业地产:须予披露交易
作者: 建业地产     时间: 2012-10-17 16:03:52    来源: [ 观点网 ]

增资完成后,建业煤化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而将入账为本公司的共同控制实体。

  增资协议

  于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建业中国与百瑞信托(即信托的信托人)及建业煤化订立增资协议。根据增资协议,百瑞信托有条件同意将建业煤化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00,000 元增至人民币977,600,000 元,增幅为人民币477,600,000 元。

  于本公告日期及增资完成前,建业煤化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0 元。增资完成后,建业煤化将拥有注册资本人民币977,600,000 元,将由建业中国及百瑞信托分别持有其51.15%及48.85%,建业煤化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而将入账为本公司的共同控制实体。

  上市规则的涵义

  建业煤化于增资完成后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9条,此将构成本公司的一项视作出售事项。由于增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 章,订立增资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建业地产:须予披露交易



(审校:劳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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