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接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63)(「上实城开」)的通知,于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方(「原告」)针对上实城开(作为第一被告)及Neo-ChinaRealestate (Shanghai) Limited(作为第二被告)(「Neo-China Realestate」,上实城开之全资附属公司),发出传讯令状(「该令状」)。根据该令状,原告向上实城开及Neo-ChinaRealestate申索人民币128,096,800.00元之款项,即二零零七年收购运德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应向原告支付之未支付对价(「收购」)。有关收购详情,请参阅上实城开二零零七年十月八日之公告。
根据该令状,原告向上实城开及Neo-China Realestate申索:1. 上述人民币128,096,800.00 元之款项,即收购之未支付对价;
2. 从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直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之违约赔偿,总计人民币218,017,764.48 元;
3. 按每日人民币128,096.80 元计算,从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之违约赔偿;
4. 利息;
5. 讼费;及
6. 额外及/或其他济助。
本公司接上实城开通知,其现在就该令状徵询法律意见,并将就该申索进行强烈抗辩及考虑所有选择。本公司将在接获上实城开通知其于法律程序有任何重大进展时另行发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