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事项
兹提述该等公布,均有关本集团出售金隅股份A股。紧随出售第四批销售股份后,本集团持有20,560,000股金隅股份A股。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进一步出售本集团持有的余下金隅股份A股连同出售第一批销售股份、第二批销售股份、第三批销售股份及第四批销售股份可能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40条的股东批准规定,本公司已在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取得新达及合生慈善基金有关主要出售事项的书面批准以取代举行本公司股东大会。
朱先生分别为新达及合生慈善基金全部已发行股本的实益拥有人。截至本公布日期,新达(持有1,032,363,809股股份的股东)及合生慈善基金(持有68,640,000股股份的股东)合共持有1,101,003,809股股份,共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3.42%。由于出售事项乃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于公开市场进行及未能识别出售事项中金隅股份A股的买方的身份,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出售事项,并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根据上述基准,上市规则第14.44条项下的条件已获达成。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新达及合生慈善基金有关主要出售事项的书面批准已获接纳取代举行本公司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