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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管局发布廉租房租金配租管理细则
作者: 见习编辑 李琼皙     时间: 2012-05-25 11:22:29    来源: [ 观点网 ]

将租赁住房作为非居住住房使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内居住的等八种情况将被认定为违规。

  观点网讯:5月24日,上海市房管局公布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廉租房租金配租的方式、发放时间、违规认定等做出详细规定。该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其中,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的申请户,应当在签收廉租住房申请户审核登录证明和《租金配租通知单》后的15天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意向书。

  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或实物配租”的申请户,经配租征询,选择为租金配租或者为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户书面选择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租金配租通知单》或者《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通知单》。申请户应当在收到《租金配租通知单》或者《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通知单》后的15天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意向书。

  申请户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金配租补贴意向书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户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户在6个月内未自行租赁住房、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户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经审核,申请户送交的租赁合同登记证明等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户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户补齐材料。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

  此外,申请户在租金配租期间,有与住房出租方签订虚假租赁合同,骗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将租赁住房转租或者转借的;将租赁住房作为非居住住房使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内居住的等八种情况将被认定为违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包括中止发放租金补贴,解除租赁补贴协议,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租金补贴,取消申请户5年内申请本市各类住房保障的资格,直至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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