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首次公开招股
于回顾年度,本公司之股份在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成功于联交所上市,本公司首次公开招股(「首次公开招股」)之所得款项净额约为302百万港元(约人民币251.3百万元)。本公司之股份成功上市已为本公司树立新里程碑。上市不仅巩固本公司之财务状况,亦使本公司能整合其资源,以拓展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江西省之业务。
收入
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录得收入再创新高,收入约为人民币515.2百万元,乃来自销售南昌红谷凯旋之住宅及商业单位与抚州华萃庭院之住宅单位,较上一财年增长约51.4%。于回顾年度已售住宅及商业物业(不包括停车位)总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约为64,107平方米。
销售成本及毛利率
销售成本由上一财年约人民币201.1百万元增加至回顾年度约人民币300.2百万元。于回顾年度,相比上一财年,收入较大部分来自商业单位之交付,毛利率由上一财年之40.9%增加至回顾年度之41.7%。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由上一财年约人民币49.5百万元减少至约人民币15.8百万元,主要由于投资物业之重估收益下跌所致。
销售及分销费用
销售及分销费用由上一财年约人民币6.7百万元下降至约人民币3.4百万元。上一财年销售及分销费用较高主要由于为抚州华萃庭院开设展销中心所产生之费用所致。
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由上一财年约人民币5.0百万元增加至约人民币12.0百万元,主要由于员工成本及专业顾问开支分别增加约人民币3.1百万元及人民币1.5百万元所致。
年内溢利
由于以上因素之综合影响,本集团于回顾年度录得除税前溢利约人民币200.7百万元,较上一财年约人民币175.4百万元增加14.4%。所得税开支自上一财年约人民币51.7百万元增加至回顾年度约人民币99.9百万元。所得税增加乃主要由于回顾年度内向客户交付之物业应课税增值额增加导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增加所致。根据中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实体因出售或转让物业而产生之收益须按物业增值额以由30%至60%之累进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销售一般住宅物业可获若干豁免,惟增值额不可超过可扣减项目(定义见相关土地增值税法规)金额之20%。销售商业物业不合资格获得有关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