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北京尚博雅(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华能信托订立信托相关的融资协议。该融资安排为本公司利用尚未投入运营的持有物业进行信托融资的尝试,是对银行信贷融资主渠道的补充。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进一步披露有关该公告所载须予披露交易的若干资料:
1.于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利通商宜的账面负债净额为人民币133,437,000元,而计算税项及非经常项目前後的账面亏损净额均为人民币115,690,000元。于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利通商宜的账面负债净额为人民币17,747,000元,计算税项及非经常项目前的账面亏损净额为人民币43,617,000元,而计算税项及非经常项目後的账面亏损净额则为人民币32,713,000元。
2.经华能信托对利通商宜资产净值及未来收入的评估,并考虑到本集团的整体融资需要,本公司与华能信托磋商後厘定,华能信托应付北京尚博雅之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00元。
3.根据股权收益权投资合同,投资收入将按季度派付╱支付予华能信托。利通商宜股份所衍生之收入不会直接分派予华能信托,而北京尚博雅将运用其收入(包括从利通商宜股份获取的收入)作分派用途。除主要投资金额人民币400,000,000元外,投资回报将为投资期间内投资额的14%,应由北京尚博雅向华能信托支付。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该公告的内容均属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