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出售第一批销售股份)、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出售第二批销售股份)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出售第三批销售股份),各项出售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紧随出售第三批销售股份後,本集团持有68,990,000股金隅股份A股。于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至本公布日期(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本集团于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进一步出售合共48,430,000股金隅股份A股,总代价为人民币408,285,574元(约503,600,000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平均售价为每股销售股份约人民币8.43元。
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日至本公布日期,本集团已出售合共184,820,000股金隅股份A股,总代价为人民币1,571,215,211元(约1,938,100,000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紧随出售事项後,本集团持有20,560,000股金隅股份A股。
由于出售事项的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计)超过5%但少于25%,出售事项共同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进一步出售本集团所持之余下金隅股份A股(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与出售已售金隅股份的股份合计)可能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就此,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适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