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4月25日晚间,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联交易公告称,2008年8月5日,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西三旗高新建材城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署了《关于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及收益分配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东建材城住宅区地块(“目标地块”)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根据原协议约定,乙方已按照甲方委托完成了目标地块第一期地块的一级开发活动,甲方已于2010年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344万元。
经双方协商,乙方于2012年将继续受托进行目标地块第二期地块的一级开发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就目标地块第二期地块的一级开发委托费用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截止2011年12月3日,金隅集团净资产为233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为32.59亿元。
公告还显示,甲方同意以目标地块第二期地块的一级开发所支付的成本费用的12%,作为乙方从事目标地块一级开发的委托费用。经初步测算甲方需支付给乙方一级开发委托费用不超过5000万元(伍仟万元),最终一级开发的成本费用金额及委托费用将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上述约定的不超过5000万元的委托费用将在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专项审计报告结果后的30日内完成委托费用的结算及支付程序,但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结算。
而原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甲乙双方应按照原协议和本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构成双方对目标地块一级开发委托事项的全部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