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4月10日施行。
据悉,《规定》条文考虑到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同时明确七种情形法院将不予裁定强制执行此类案件。
《规定》坚持了“裁执分离”的原则,即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法院执行。
对此,最高法行政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这是为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据《征收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就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裁执分离”意味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同时《规定》明确,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