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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地块不得出让
作者: 见习编辑 李琼皙     时间: 2012-03-21 01:08:03    来源: [ 观点网 ]

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也依法给予处分。

  观点网讯:日前,住建部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称,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该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称,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且应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意见。

  倘若容积率符合《办法》中规定的情况而进行了调整,则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而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也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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