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是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规定而作出。
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签订一项融资协议,目的是为本集团一般企业融资所需及其于中国的投资提供资金。
如张先生(i)(除某特定情况外)没有或停止(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竺股本35%或以上的实益股权,并附有35%或以上的投票权;(ii)并非或不再(直接或间接)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或(iii)没有或停止拥有本公司的管理操控权,将构成融资协议项下其中一项违约事件。倘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的承诺或其他任何部份将可按融资协议被取消,及/或所有贷款或其任何部份连同应计利息以及所有融资项下应计或未偿还的款项可被改为即时到期及应予偿还;及/或所有按融资作出的贷款或其任何部份可被改为应于被要求时偿还。
于本公告日期,张先生连同其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持有本公司现已发行股本约50.87%。
倘本公司在《上市规则》项下的披露责任持续存在时,本公司将继续按《上市规则》的规定遵守该等披露责任。